[摘要]托付加工企业在税务上是如何停止认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乌鲁木齐财务代理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资,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造物资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托付加工企业在税务上是如何停止认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乌鲁木齐财务代理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资,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造物资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按照上述规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资所发作的劳务,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造物资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提供次要原资料,该项买卖不契合托付加工,事实上质为消费产物进程,没有发作加工劳务,属于销售物资行为,因而,不克不及别离开具加工和销售资料发票。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则,条例所规则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资所发作的劳务,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造物资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物资能否按劳务征税时,应留意关于由受托方提供原资料及次要资料消费的产物,或许受托方将原料及次要资料卖给托付方,接着再由受托方加工物资,交付托付方构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不管征税人在财政上能否作销售处置,不克不及视为“受托加工物资”,应按销售物资征税。
托付加工双方的会计处置及相关税金?
一、托付加工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在中秋节前托付某食品厂加工一批月饼于对外销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资料价值12000元,受托方为其加工成月饼制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费和辅资料费共6000元,开具了增值税公用发票。税额1020元。应作会计处置如下:
收回资料时:
借:托付加工物资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费和辅佐资料费用时:
借:托付加工物资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托付加工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托付加工物资 16000
二、托付加工应税消费税产物收回后直截了当用于对外销售的:
某商业企业托付某工业加工企业加工实木地板,预备加工收回后用于销售。一共向工厂收回木材28000元。加工进程中向企业支付加工费9000元,获得了增值税公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物。应作会计处置如下:
收回资料时:
借:托付加工物资 28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费时会计处置如下:
借:托付加工物资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贷: 银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托付方会计处置如下:
借:托付加工物资 1947.36
贷:银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托付加工产物时:
借:库存商品 38947.36如果大家对乌鲁木齐财务公司介绍的资讯有任何疑惑,可以与我们进行沟通交流,我们会在以后带来更多乌鲁木齐代理记账精彩资讯!我们会在后续精心准备更多有关乌鲁木齐营业执照代办的内容,如果不想错过,收藏我们的网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