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村志家谱古籍的上、下限
春秋末战国时编定撰写的经、传、说、记、诸子书等是古籍的上限。下限则一般划到清代末年。这和史的分期有点不同。
我国历史现在一般从有史以来到1840年之前算作古代史。我国封建社会在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下,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1840年以后的历史就划入近代史。但社会性质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学术文化马上统统起根本性的变化。从1840年到辛亥革命清朝统治结束的七十年间,新撰写的书籍中,绝大部分的内容或形式都和前此的古籍没有多少不同。因此,把清代末年作为古籍的下限要比1840年作为下限来得合适。当然,这个下限仍旧是粗线条的。即辛亥革命以后的著作如果在内容或形式上沿袭前此的古籍而并未完全另起炉灶,如对古籍所作的旧式校注或旧体诗文集之类,一般仍可划入古籍范围。采用新体裁对古籍所作的研究或注释,才不叫古籍,而算作对古籍的整理研究。
我国的古籍在数量上自以用汉文撰写的为最多。此外,还有用满、蒙、藏、彝等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当然也是我国的古籍。只是因为整理这些用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古籍需要另一套专门学问,在方法上也和整理汉文的不尽相同,因此通常所谓整理古籍只限于汉文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