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绵阳殡葬用车公司有听到其他公司在反映员工离职后应不应该拿年终奖的事情。这里就举例说明一下。
绵阳殡葬用车公司有听到其他公司在反映员工离职后应不应该拿年终奖的事情。这里就举例说明一下。
2013年3月,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通过了符某的入职,因符某自身原因所以提出离职申请,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17年1月20日,该公司却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因此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符某没有放弃坚持上述,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在这项事件中的法官解释,解除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符某的这份“在职激励金”的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对象。
绵阳殡葬用车公司也看到很多公司为了不给员工发年终奖做出了像这家公司一样的行为。其实员工在职时辛辛苦苦为公司创造收益,该属于员工的那份不应该克扣下来。